壹、職業病的檢查,這個要結合患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檢查項目為好:
1.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中規定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評審時,可根據評審要求相應增加檢驗項目。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1,專業史,過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的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相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信息。沒有職業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未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