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壹。根據刑法規定,凡達到壹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劃分如下: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刑事責任的處罰方法如下:
1,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壹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追加處罰。這是壹種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的懲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