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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有什麽新標準?

法律分析: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醫療費等具體損失按差額補償,補償原則是實際支出多少算多少。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型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的,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設定壹個固定的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2.誤工費補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3.護理費補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取得了護理費。至於多收的護理費,被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要求返還。

4.交通費補償標準。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超過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給付期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期,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助器具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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