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領事婚姻登記在中國有哪些法律效力?

領事婚姻登記在中國有哪些法律效力?

領事婚姻登記是指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壹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應婚姻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派遣國法律規定,對其婚姻進行登記並出具相應證明的活動。

領事婚姻登記的四種效力如下:

(壹)時效,即領事婚姻登記法律效力的開始時間。就婚姻而言,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夫妻關系成立;就離婚而言,當事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中的壹種: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或對法院離婚判決無異議,即解除夫妻關系。

(二)空間效力,即領事婚姻登記法律效力的地理範圍,是“在派遣國、接受國和第三國均有效”還是“僅在派遣國有效”。我國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的空間效力主要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和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中國駐外使領館在接受國法律承認領事婚姻法律效力的條件下為中國公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該婚姻登記在中國、接受國和第三國均有效。另壹方面,如果我國駐外使領館在接受國法律不承認領事婚姻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為中國公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則婚姻登記在我國有效,在接受國無效,其在第三國的效力由該國法律規定。這將影響當事人領事婚姻關系的空間效果,不利於保護其在接受國或第三國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三)客體效力,即領事婚姻登記法律效力的客體,包括“派遣國公民”和“第三國公民”。我國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的客體效力,主要依據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和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大多規定“領事有權對派遣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進行登記”,但也有壹些例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規定,領事有權“辦理派遣國人民的結婚手續,並在派遣國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辦理派遣國國民與非接受國永久居民的第三國人民的結婚手續,頒發結婚證書”。據此,理論上領事婚姻登記的對象可以是“派遣國公民”和“第三國公民”。

重慶律師:網頁鏈接

(四)結婚(離婚)的效力,即領事婚姻登記具有結婚和離婚兩種法律效力。我國駐外使領館婚姻登記的效力主要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和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我國駐外使領館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但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48個雙邊領事條約(協定)中,除5個沒有婚姻登記條款外,有28個規定領事有權登記婚姻,9個規定領事有權登記結婚和離婚,6個規定領事有權登記(民事)婚姻。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不同國家的法律承認領事結婚登記的效力,具體如下:1,承認領事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效力;2、不承認領事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效力;3.承認領事結婚登記的效力,否認領事離婚登記的效力;4.有條件承認領事婚姻登記的效力。

  • 上一篇:只有壹個證人合法承認嗎?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於2021年月生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