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生物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壹條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科技、外交等有關軍事機關主管部門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決策咨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了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咨詢、評估、論證等生物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