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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司機最後壹句話是什麽?

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認定肇事司機周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被拘留了半年多的周被當庭釋放。9月27日,周不服,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延期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作為拉貨平臺的簽約司機,因裝貨等待時間長、兩次提出收費搬運服務均被拒絕而產生不滿。它違反了站臺的安全規則,既沒有告知汽車系好安全帶,也沒有理會汽車反對偏航,行駛到更偏僻的路段,導致汽車離開座位,恐懼地探出窗外。

周發現車的危險行為後,預見到車可能發生撞車事故,但可避免輕信,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車撞車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在刑法上存在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刑法中,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包括三個要件:行為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致人死亡的客觀結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的間接因果關系。其中,過失分為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對於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周的過失行為與車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出了司機周的四個主要過錯:壹是違反拉貨公司要求的航行駕駛行為規範,擅自偏離;二是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帶;

三是客車要求停車時態度惡劣或置之不理;

四是看到壹輛客車伸出車窗後,相信其會自行返回車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墜落。

據此可以知道本案的邏輯鏈條:周某的三次錯誤行為——汽車害怕——汽車探出窗外——周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汽車墜落身亡。

周的前三次失誤對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實質性的危險,客觀上對他造成了精神上的壓迫,使車內心的恐懼逐漸升級。最終導致了將上半身伸出窗外的危險舉動,隨後墜入車內身亡。周在看到車的危險行為時,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墜車後果,具有消除危險的法定義務。但他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車子墜落,比如停止語言動作,這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

因此,周的過失行為間接導致了車的死亡,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周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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