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的待遇;
職工在企業的醫療所、醫院、專科醫院或專門的中西醫生處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所需的醫療費、手術費、住院費、普藥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用人單位負擔;昂貴的藥費、住院餐費、醫藥費由我承擔。如果我的經濟狀況確實困難,我可以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情補貼。職工患病或因工負傷是否住院或轉院治療及出院時間完全由醫院決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就醫時,停止工作就醫期間連續不滿六個月的,根據在本企業的工齡,由行政部門或企業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至100%;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時,每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由勞保基金支付,金額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直至能勞動或確認傷殘或死亡為止。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後確定為傷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停發病假工資或病殘、非因工傷殘救濟金,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非因工傷殘救濟金,數額規定為:飲食生活需要幫助的50%,飲食生活不需要幫助的40%,直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壹些仍然能夠失去勞動力的工人將不會被發放。關於殘疾的確定和改變,應適用第12 (c)條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或者非因工致殘痊愈後,經主管醫療機構證明,企業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適當工作。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可在企業的醫療診所、醫院、專科醫院或專門的中西醫生處免費診治。手術、普藥費用由行政部門或企業管理層承擔壹半,貴藥、醫藥費、住院費、餐費等壹切費用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