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律師函是幹什麽用的?

律師函是幹什麽用的?

律師函是以律師的名義發給特定對象的信件,在不同的場合其作用是不同的。用於督促對方履行相關義務;警告對方停止某種侵權行為;也有用來查閱壹些具體法規或制度的;它還用於發布公告;向客戶澄清壹個事實。如果對方在收到律師函後履行相關義務或者進行相應的行為,很多糾紛都是可以避免的。壹方面,律師函的效力在於防止或抑制風險的擴大;同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律師函的作用如下

1.律師函可以通過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在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長,還會流失客戶。如果通過律師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會償還欠款。

2.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5.終止合同的通知。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功能是其主要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考研什麽是復試?
  • 下一篇:退掉酒店預訂有什麽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