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賭博提供條件罪不是法定刑。如果行為人為賭博提供條件,可以構成賭博罪。立案標準是他人構成賭博犯罪,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立案標準: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賭博罪與壹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經常性業務的行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賭博犯罪和賭博違法行為:
1.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
2.涉及的賭博金額和賭博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輸贏不多。有的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金額很小。賭徒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奢侈。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措施,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3.賭客的身份和賭客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