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休假條例
1.員工請假時,需要向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否則請假不生效;員工離職未辦理請假手續,壹律按曠工處理。
2、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確保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將承擔相應後果。
3.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請假,不能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通知部門領導(短信無效),事後辦理相關手續。附:請提交相關證明作為請假依據,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請假1天,部門領導批準;1天到3天的請假需要人事行政部經理簽字同意才能生效;請假3天以上(含3天)由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總經理批準。部門領導請假,由總經理批準。批準後,請假員工將請假條提交給人力資源行政部,否則休假無效。
5.休假期滿當天,需到人事行政部銷假。員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復工,必須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門領導,回公司後書面說明原因,經批準後辦理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