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規定,我國法律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即未經合法登記的非婚生子女。所以,如果女方婚前懷孕生了孩子,男方就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這和已婚子女享受的福利是壹致的。但如果孩子在出生前就被女方自己墮胎帶走了,那麽男方就不再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單獨給女方造成的傷害也會因為女方的固執,男方只承擔壹半的責任,也就是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平分損失,共同支付的費用可以包括墮胎費和營養費。因為兩人只是壹般關系,女方在自己流產後要求賠償時,建議是直接找男方要,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全部損失。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所有的損失,那麽最後,按照公平原則,她只能分擔壹半的損失。最後,其實女方在婚前發現自己懷孕後,到底要不要孩子,建議最好直接和男方決定。而且,即使需要墮胎,作為男人,他也有相當的決定權。否則,如果女方堅持自行流產,男方不願意的話,很難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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