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來說,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種。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
壹、有下列原因之壹並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律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自然要獨立承擔因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財產責任。由於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和其創始人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者創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這壹點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明顯的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人或創辦人通常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是其自身財產獨立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發起人人格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