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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政府不為汙染企業背黑鍋發生了什麽?

備受關註的“常州毒地”案仍在續集上演。

據媒體報道,2月17日,中國綠發協會向常州中院遞交了上訴狀,案件* * *和原告自然之友也於2月7日遞交了上訴狀材料。兩家環保組織的上訴均認為壹審判決事實錯誤,汙染企業而非政府應是環境修復的責任主體;“天價”公益訴訟費用不合適。

看似簡單的事件,如今卻面臨著復雜的法律博弈。去年4月,由於常州外國語學校多名學生出現皮膚過敏、咳嗽、流鼻血等不良反應,學校所在地塊是否“有毒”成為輿論焦點。有媒體調查發現,這塊地在建校前就被幾家化工公司嚴重汙染了。在這樣的背景下,環保公益組織的訴求在很多人看來是勝券在握——企業敗訴道歉賠償難道不合理嗎?

但現實總是比想象復雜。先是官方各種調查得出土壤無毒的結論,然後法院壹審判決環保公益組織敗訴,要求其承擔1891800元的“天價”訴訟費。有段時間,不僅兩家公益組織不服,網上還質疑“打壓公益訴訟”。當然,官司還在打,現在還很難過早下結論。但需要提醒的是,我們期待法律捍衛“誰汙染誰負責”的精神,而不是拘泥於維穩等各種考慮。

從媒體披露的消息來看,“常州毒地”的治理責任是各方爭議的壹個重點。公益組織認為汙染企業應承擔治理責任;但法院壹審判決認為常州新北區政府對這些地塊進行了修繕,故不支持該訴訟請求。

不考慮具體的土壤修復效果和法律如何適用,從汙染治理和監管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為企業收拾殘局是不是最好的方案?在成為汙染的“背包客”之前,當地政府是否盡到全部監管責任?這其實是訴訟雙方勝負之外,公眾最想問的問題。

壹旦環境汙染成為公共事件,由於影響群體範圍廣,地方政府維穩壓力大。但如果地方政府成為汙染企業的“背包客”,接手善後責任,就會導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後果:壹是不僅對汙染企業沒有威懾作用,甚至有變相的縱容和鼓勵作用。汙染企業會覺得,不管麻煩有多大,後果有多嚴重,反正地方政府最後還是會“支持”的。

第二,地方政府接手治汙責任時,能否很好地履行客觀中立的監管職責?例如,壹個現實的問題是,地方政府已經成為汙染控制的責任。當他們宣稱治汙已經做得很好的時候,地方上是否會有中立權威的聲音發表不同意見?常州現在面臨的困境是,政府說汙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當地百姓卻很難相信。換句話說,當地方政府成為直接的汙染者,就意味著成為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失去了中立的監管角色。這在客觀上會消解官方言論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對治汙大局弊大於利。

所以,我們不僅希望看到毒地得到治理,汙染得到消除,更希望看到善後工作在法治框架下進行,希望看到“誰汙染,誰負責”的常識得到尊重。即使“常州毒地”確實得到了修復,以前的汙染者還是要承擔應有的責任,而不是地方政府“搞定壹切”。遊戲規則或者法律被“汙染”,未來的環境會留下更多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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