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優先權的確定分為三種情況:
1.債權多次轉讓的,已履行通知的受讓人優先於其他未履行通知的受讓人;
2.債權多次轉讓時,通知義務已經履行。此時應按照通知義務履行的時間順序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
3.債權多次轉讓時未履行通知義務的:
(1)如果債務人已經向受讓人實際履行,則受讓人取得受讓債權的權利;
(2)債務人或受讓人均未實際履行。
優先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主體,壹般限於工程造價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單位和屬於買賣合同關系的材料設備供應商。
2.就客體而言,承包人只能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和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參與或同意的建設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擔的、發包人因其他原因未支付的其他建設工程價款。
3、賠償範圍,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不是建設工程價款的全部,而只是承包人為承包工程而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人員報酬、材料、機械臺班費、各種稅費等。
4.補償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權,即在抵押債務到期時,如果抵押人不履行按期償還債務的義務,那麽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從中得到的價款作為債務償還,價款超過債務的部分仍歸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9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