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1,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的主體是個人,以及作為法人的個人或國家機構組成的法人,國際法的調整主體是爭取獨立的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團體;
2.配方主體不同。國內法的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的主體是國際法的主體,即國家本身;
3.不同的表現形式。國內法通常是成文法和判例法,而國際法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各國公法學家的最高權威理論等。
4.執行實體是不同的。國內法由國內執法和司法機構執行,而國際法壹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二、中國的法律分類:
四大部門,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
1.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刑事的,犯了什麽罪,會受到什麽處罰。另壹種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步驟的法律。
2.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另壹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
3.經濟上:實體法主要有稅法和產品質量法。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實體法包括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及其他相關補充規定。
第三,法律的作用
這五種功能是:引導、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
1.法律的指導作用(function)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指導人們按照這種方式行事,必須按照這種方式行事或者不按照這種方式行事,從而影響行為人本人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的指導作用(功能)是通過規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所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他自己的行為。
2.法律的評價功能(function)是指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也就是說,法律的評價功能涉及到法律的他律功能,即對他人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分引導功能(涉及自己行為)和評價功能(涉及他人行為)的關鍵。
3.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為以及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這裏的人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兩國。
4.法律的強制性作用是指法律為了充分實現自身而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的作用。也就是說,法律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犯罪分子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法律的強制作用就無法顯現。
5.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規範通過法律的實施對人們未來行為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性影響,也就是說,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針對普通人的行為。比如通過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身起到警示和警醒作用,對普通人也有教育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