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有雲南、遼寧、北京、湖南等少數省市實行了註射死刑。在這些省市,並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使用註射執行死刑。在這些省市,只有少數中級法院使用註射執行死刑。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槍決和註射是執行死刑的合法方法。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執行死刑只能采用槍決或者註射的方式,其他方式執行死刑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
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第二百六十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