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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可以相互轉化是對的嗎?

權利義務關系是權利義務理論的基本內容。法律關系主體所擁有的權利,有的是通過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的,有的是自己獲得的,但不存在第三種形式。由此看來,權利義務關系對於同壹主體形成了兩種形態:當他人履行義務而自己單純是權利主體時,權利義務以分離的形態統壹在壹組關系中;當主體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時,權利和義務就統壹在壹組關系中。對同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結論,來源於馬克思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的思想。因此,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對立統壹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壹首先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就對應而言,它意味著任何權利都必然伴隨著壹項或多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而不論這壹義務是所有者自己的還是他人的。壹個沒意義,壹個沒意義。所謂依賴,是指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條件。義務是以權利的存在為基礎的,沒有任何壹方,其便利性將不復存在。就像婚姻關系中的壹男壹女,沒有任何壹方就無法形成夫妻關系。丈夫為妻子而活,妻子為丈夫而活。換句話說,轉化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條件下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享有權利,法律關系中的同壹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兩個角度看,主體是權利人。從另壹個角度看,主體是義務人,也可能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權利和義務是在壹套關系中從對立到統壹的對應、依存、轉化過程。權利和義務的另壹種關系是壹個社會中權利和義務總量的等式。如果把權利作為數軸的正側,把義務作為數軸的負側,那麽權利每次都會向另壹個方向延伸相同的尺度。權利的絕對值永遠等於義務的絕對值。這種關系的原理可以適用於每壹個社會主體。壹個為社會履行很多義務的人,必須被社會賦予更多的權利。這種對等的數量是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基本標準。如果允許沒有貢獻的權威存在,如果允許沒有勞動的財富存在,那麽有貢獻的人就會受制於人,有勞動的人就會變得更窮。這種社會容忍邪惡的存在。雖然社會權利和義務的總量並沒有因惡而失衡,但總的平衡關系是由被訴方補充的。

權利義務關系的第四種表現方式是權利義務守恒定律,它表現了不同關系之間的三種比例關系:壹是在權利義務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私人權利義務與公共權利義務成反比;第二,私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成比例的;第三,權利和義務與壹個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民主狀況成正比。用權利義務守恒定律分析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可以發現兩種不同標準的對立。以國家權利(權力)為本位,強迫公民只有服從的義務,這種類型的法律就是義務本位法,資本主義之前的所有法律都具有這種特征。相反,以公民權利為標準,以判斷國家是否以服從公民權利為根本義務,這類法律是權利本位法。民主的法律必須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如果從價值的角度分析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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