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的除外。”
公安部2006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明確規定:“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逸後可能對公眾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趕,可以采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攔截等措施。
擴展數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實施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強行攔截,或者踩踏車輛,將頭、手臂伸入車輛駕駛室或者攀爬車輛,強行命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逸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趕,可以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攔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4)攔截車輛應采用間接攔截方式,如設置交通設施、利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車輛前方停車等。不準站在被攔截車輛的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度行駛、載物遺撒、客車嚴重超員、車體嚴重傾斜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笛、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最近的服務區或駛出高速公路進行處理。如果情況緊急,可以立即更正。
中國政府網-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