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企業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鄉鎮企業使用的土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建設用地市場,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項建設項目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