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自留地相關法律法規農村自留地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也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是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九條還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財產,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者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農村的宅基地和地塊可以繼承嗎?農村的宅基地和地塊是不能繼承的。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和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個人確定。《法制快報》提醒您,由於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公民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只享有使用權。
三、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區別自留地和宅基地的主要區別在於用途和利用方式的不同。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村集體經濟專門劃出宅基地,保障農民基本住房需求,維護農村穩定。自留地是農民用來種植的土地,以彌補口糧的不足。農民可以利用自留地發展家庭副業,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搞活農村經濟。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使用權由農民以戶為單位行使。每戶使用自留地數量壹般不超過當地人均土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