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詐騙。賭博詐騙是指類似賭博的行為。沒有輸贏的機會,但行為人假裝偶然,誘使對方參與賭博,從而非法取得對方財物。這種行為也構成欺詐。即使認為被害人參與賭博違法,因“輸”而交付財物違法,也應得出同樣的結論。因為詐騙罪的成立不要求對方的財產處置行為具有特定的動機,行為人客觀上設定了違法原因;如果沒有加害人的欺詐行為,被害人不可能產生誤解,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March 12《關於誘騙他人賭博牟利案件如何定罪的電話答復》指出:“行為人引誘他人賭博牟利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賭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1995 11.6《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並以暴力相威脅如何對被騙者定罪的批復》指出:“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以獲取錢財的,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如果賭客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掉的錢,賭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不返還的,應當以賭博罪從重處罰;造成參賭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依法以賭博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應當以詐騙罪論處。刑期在三年以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