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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基本要素

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

婚姻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幹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雙方均未犯重婚罪。

結婚在法律上叫結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責任的民事法律行為。婚姻關系的建立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結婚的必要條件:第壹,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第三,必須符合壹夫壹妻制。禁止結婚條件:壹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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