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
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壹公司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列車上、車站作業區、鐵路系統機關、工廠、段、站、隊等單位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路上設置障礙、損毀或者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船舶、港口、碼頭和港航系統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和民用航空航空器上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發生在林區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之間的治安行政案件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