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屬於個人信息。
2.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3.處理個人信息的註意事項
(1).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處理個人信息應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二)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說明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
處理個人信息應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而對個人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