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對行政裁決提起訴訟嗎?
可以對行政裁決提起訴訟,行政裁決是具體行政行為。除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局裁決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2.行政裁決和仲裁有什麽區別?
1,不同機構。仲裁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由仲裁庭審理決定。
2.驗收的依據不壹樣。仲裁機構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對案件的管轄完全基於雙方的授權。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行政職能,實施強制管理。
3.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根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經貿慣例確認責任。行政裁決只能根據事實、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確認責任。
4.效果不壹樣。仲裁應是終局的。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作出的裁決,具有領導與被領導之間、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管理關系。
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不可能口頭作出行政裁決,法律制度也沒有規定所有的行政裁決都不能訴至法院。其實,如果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論有爭議,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