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註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日常辦案中,抓獲壹名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的註意力大多集中在現場人員身上:警力不足時,可能只註重控制人,無法細致關註現場物品;在警力充足的情況下,由於沒有明確的分工,可能容易忽略現場物品的登記;
2.羈押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根據規定,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涉案物品由公安部門保管,案件辦理完畢後予以處置銷毀;
3.處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涉案財物處置不及時。案件辦結後,應當返還案件當事人的財物,在當事人未提出請求前,未及時返還,特別是應當返還原主但原主不明的涉案財物,未及時公告,長期滯留辦案單位。
綜上,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要切實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法,切實遵守法律法規,做壹個合法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機關要將涉案財物管理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範圍,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審計、裝備財務、警務保障、法制等部門要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涉案財物管理進行監督,完善辦案人員、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責任追究規定。同時,權利救濟程序也得到了進壹步的明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復議或者國家賠償,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