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3、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壹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二,犯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第三,特赦免於刑罰的人。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4.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偵查監督部門,形成監督合力;其次,我們從閱讀檔案中找到了線索。定期調閱公安機關案卷,跟蹤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及時下發《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出具撤案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