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損傷。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以及住院期間必要的營養費。
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損失的時間費用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3.護理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長短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陪護費補償的計算公式:陪護費補償金額=陪護者原收入×陪護時間,或同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4.運輸費用
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院夥食補貼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償計算公式: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償金額=50元×住院天數。
6.營養飼料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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