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申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申訴人基本信息;2、申訴人對法院的申訴;3.事實和理由;4.最後,註明附件和投訴人日期即可。以下為刑事申訴範文:(標題)刑事申訴,(主要內容)申訴人:xxx,性別,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xx文化,職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原告xxx對該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XXXX(X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1.請求: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本案,依法改判,宣告無罪。二。事實和理由:(說明事實和理由)我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上訴。xxxx年xx月XX日,XXXX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從XXXX監獄獲釋。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定罪證據不足。上訴理由如下:1。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性質不準確。二、原裁定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第三,原裁判量刑極重。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我院特此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開庭審理,依法改判無罪。附xx省高級人民法院:1。原判決、裁定各1份。2.證人xxx、xxx、xxx住xx市xx鎮xx村xx號6、8、13。投訴人xxxxxxx,xx,xx,xx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86條公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壹百八十八條審判應當公開或者不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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