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校園欺淩不僅要承擔被學校開除的責任,如果施暴者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學校是處理學生之間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淩事件的主要途徑。學校應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成立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淩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理,高中教育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包括學生代表。學校對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理應由學校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壹般學校應在學校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後10天內完成調查。如決定學生欺淩事件處理時間復雜,需要延長的,由學校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