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予以辭退,退回派遣單位。如果不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並未將吸毒和“強制隔離戒毒”視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臨時工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勞辦發(1996)第238號)第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戒毒期間是否曠工、是否事假,是否可以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或者開除,由用人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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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於是我公司的合同工。進入公司不久,於因多次、長期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但在社區戒毒期間,余仍吸食、註射毒品。公安機關隨後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將其送至戒毒所1年。請問如果長期不能來公司上班,公司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可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吸毒、強制隔離戒毒作為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但公安機關在多次、長時間吸食毒品且在社區戒毒期間仍吸食、註射毒品的,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1年壹個人被強制戒毒後,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余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余解除勞動合同。?
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平安廣西網-員工被強制隔離的戒毒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