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1.如何計算年假安排和未休年假的工資?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年休假工資計算: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麽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換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
《勞動法》關於年假的規定——年假的條件:
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2008年9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休年休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員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