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九條受理機關應當自統壹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書面審查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應當提交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實。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實報告,報司法部審核確認。
受理機關為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審核報告,報司法部審核確認。
從受理申請到向司法部提交書面核查報告的周期為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壹條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定,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統壹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