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回款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1.企業註冊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2.企業註冊的主要程序如下:1。企業名稱核準;2.攜帶身份證明、公司章程等相關材料到工商局申請登記;3.填寫註冊申請表;4.根據通知領取營業執照。總之,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必須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且合夥人少於50人。另外,有限合夥企業中至少要有壹個是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能通過勞務出資,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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