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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鞍山市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首長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確定壹名副職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協調。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要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納入政府工作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市防火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設在消防隊)在市政府領導下,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第三條嚴格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市政府各部門要在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中發揮組織、協調和指導作用,並對市政府負責。各部門每年要自上而下簽訂防火責任書,把消防安全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的主要指標之壹,把防火工作落到實處。第四條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常抓不懈。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情況要有記錄,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市監察消防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抽查,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給予黃牌警告處罰,責令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經市防火委認定後停止,並封信。對於確實需要大量整改資金,但短期內難以籌集的,要制定計劃,分步實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第五條每季度第壹個月的13日為全市安全防火檢查日。屆時各單位要進行安全防火自查,全市、各主管部門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第六條單位夜間或節假日必須有領導值班,值班人員不準夜間睡覺。第七條賓館、醫院、宿舍、大型商場、樓層必須有較多人員值班。看守人必須是壹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的強壯的人。入住房間不允許放床,行李員不允許喝酒睡覺。要設崗,定點巡邏。第八條消防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幹部、關鍵崗位員工和更夫進行培訓,更夫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報警和使用消防設施。第九條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並指定專人管理。第十條全市高層建築、地下場所、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單位必須有自防自救措施和消防預案。壹旦發生事故,除了及時報警外,還必須具備引導客戶、疏散物資和撲滅初期火災的能力。第十壹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經消防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開業。

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視情況責令停業整頓或予以查封。第十二條現有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準拆、建、改,也不準隨意發包。

如需改變原有建築特別是高層建築的用途,必須經建築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市監察、公安、消防等部門必須加大執法力度,遵循嚴格監管、嚴密防範、嚴肅執法的原則,加快火災隱患整改,依法采取堅決措施,決不放松、決不放松、決不變通,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火災隱患。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規定的,應依法追究各級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防火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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