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階段:
在羅馬國家形成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習慣法,在沒有政府明確承認的情況下被普通民眾接受,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的規則。因為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書面形式,所以非常靈活和不確定。古代這種司法制度落後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規範的不準確,無形中為法官壓制了平民。方便保護貴族。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羅馬初期的平民就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要求編纂成文法律。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449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是平民反抗貴族鬥爭的結果。十二銅表法的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形復仇與罰金、宗族繼承與遺囑等。羅馬在壹定程度上進壹步調整了公民之間的階級關系,不斷促進國家立法的延續。
2.發展階段:
從法律內容來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不能享受這壹法律的保護。它被稱為民法或民法,其內容主要是關於羅馬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和壹些訴訟程序。民法有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法律主體範圍狹窄。內容保守,形式主義濃厚,保留了大量宗族殘余。隨著羅馬被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事法規不足以解決帝國版圖內的各種復雜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羅馬統治範圍內普遍適用於所有自由人的法律,這就是著名的萬民法。
3.完成階段: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後,為了有效地統治龐大的帝國,帝國前期的皇帝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此外,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律的角度對民法和民法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公民和非公民的區別就消失了。原本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民法與民法的區別也失去了現實意義。羅馬法已經進入整理和細化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東羅馬帝國的戴克裏先皇帝和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對法典進行整理和編纂。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為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成立了壹個特別委員會來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集》、《法律總論》、《法律集》和《新敕令》在內的法律集,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全集》,標誌著羅馬法律體系的最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