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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的中國法制史演變線索

古代法律制度演變的五條線索

壹、主要代碼

法律經典(6章)→九章法(9章)→曹魏法(入法八辯)→秦時法(晉法,妥協入法)→北齊法(十大重罪法,12章)→改變以罪名為依據的編典模式,采用僅以中央行政機關為依據的編典模式(7條)→清朝法律(7條)。

第二,法律制度

漢代[成文法神戶]-唐代[成文法標準]-宋代[成文法標準]-明代[成文法(特別法)例]-清代[成文法標準]

三。刑法原則

西周:故意過失,對老幼犯罪減輕處罰,罪疑從輕,罪疑從寬,從寬適度。秦朝:坐在壹起,誣告,坐在對面。漢代:求人原則,恩刑原則,藏初吻原則。唐朝:公罪與私罪,* * *罪與罪並罰,自首與類推,老少減刑,累犯加重,特權,外人處刑。明朝:

第四,刑罰制度

奴隸制五刑【肉刑為中心】→漢初刑罰制度改革【廢除肉刑】→封建制五刑【肉刑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為中心】

動詞 (verb的縮寫)聯合聽證制度

雜治:秦漢時期宰相、禦醫、廷尉。

三司判官:唐、大理寺、刑部、禦史臺。

三司聯審,九卿輪審:明,三司聯審: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申遠:六部尚書、大理寺尚書、左都石喻、總政使九卿。

三司審判、九卿審判、秋審和法庭審判:清朝

現代法律制度演變的重要線索

壹.憲法

清末帝國憲法大綱(1908君主立憲制)和十九條信條(1911)─→南京臨時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1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內閣制)→北洋政府《天壇憲法》(1913《中華民國憲法》內閣制)《元吉憲法》(65438+中華民國憲法)《賄賂憲法》(1923《中華民國憲法》內閣制)→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時期政

二、刑法(從體例和內容上)

清末民初生效的《大清刑法》(1910,民刑分離,廢除酷刑)和《大清刑法》(1911,附暫行條例)-→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法》(65433

三、民法(從標題和特點兩個方面)

《清朝民法草案》(1911)─→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民法》(1929)

四。訴訟法

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06) →大清刑事訴訟法草案、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草案1910)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草案1931)和中國刑事訴訟法。

請特別註意:

中國法律制度的演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習慣法的文化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和儒家封建法的現代化。這是壹個很重要的線索,可以幫助記憶。

中國法制史研究有兩條線索,即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的發展是橫向線索;法律轉化為文化、儒學和現代化的縱向過程是壹個很大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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