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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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1)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投訴時間超過2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可能宣告原審被告無罪;
(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註(再審時效):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間不受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申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