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某些要求,法院可以凍結債務人子女的銀行賬戶。如果債權人與配偶有相同的債務,法院可以凍結或查封債務人配偶的財產,否則不能凍結或查封債權人的財產,不包括子女和父母的銀行賬戶或房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占有的被凍結的動產,以及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子女不是被執行人,但為逃避履行法律文書債務,擅自轉移財產,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額存款、不動產、以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義登記的車輛或者以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對於* * *財產,應當在執行前進行實物分割,但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者分割會明顯減少財產價值的,執行法院可以整體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債務人財產的規定無效: (壹)隱瞞或者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