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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制度的五個階段是什麽?

1,建立人民檢察制度

1949年6月23日,在新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壹次會議上,董提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檢察機關的設想,檢察機關的設立被提上日程。

65438年至0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憲法中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人民檢察制度在立法上得到初步完善。

2.人民檢察制度的中斷

1968年,中央通過《關於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內務部、內務府三個單位,公安部、高院留少數的請示》,檢察機關撤銷。1975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標誌著人民檢察制度在當時被徹底廢除,人民檢察制度被中斷。

3.人民檢察制度的恢復與重建。

65438年至0976年,隨著“四人幫”的粉碎和“文化大革命”的結束,社會秩序開始恢復,檢察機關的恢復重建開始提上日程。從1978到1988這十年間,人民檢察制度在很多方面開始恢復,這也是人民檢察制度恢復重建的時期。

4.人民檢察制度的穩步發展與改革創新。

經過壹段時間的恢復和重建,振興後的人民檢察系統迎來了穩定發展期。從1988到1998的十年間,人民檢察制度不斷發展完善,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不斷科學,制度建設經驗不斷積累。

從1998到2008年,人民檢察系統在新體制上比以前做了更多的探索和創新。包括: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公訴制度、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機制等。管理監督機制創新。檢察機關的穩步發展、改革創新也促進了檢察理論研究的繁榮。

5.深化人民檢察制度改革。

2008年以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逐漸被提上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議事日程。黨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報告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目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進壹步突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也在多方面落實深化改革精神,進壹步完善人民檢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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