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誰批準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違反者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由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業務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決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單位違法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設法制科(室)審批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公安機關如何實施拘留?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明。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實施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載明被拘留人的姓名和案由,並加蓋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的印章。對於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以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壹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妨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出具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此外,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拘留決定,但仍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派出所在處理壹般治安案件時,可以對參與鬥毆的當事人采取行政拘留處罰。派出所沒有強制執行行政拘留的權力,應當由其負責人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對有關人員拘留後,應當將其羈押在看守所,並在壹日內通知其家屬。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