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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限於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

(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壹級市場取得,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

(4)對於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租賃,法律有限制,即僅限於租賃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股份、聯營等形式與他人共同開辦的鄉鎮企業。

通過租賃方式合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僅限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他租賃行為無效,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可以收取適當數額的管理費。管理費的收取數額和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協商確定。管理費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事業支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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