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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務員轉崗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公務員調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轉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職務或者其他相當級別職務的。壹、公務員轉崗條件:1,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能力強,吃苦耐勞,表現突出。2.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資歷。3.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二、選調公務員範圍如下:1。第壹,中國的黨的機關。按照中國生產者黨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書記、副書記;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三)鄉鎮、街道黨委書記、副書記;鄉鎮、街道紀委書記、副書記。

2.第二,人大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職位:(1)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3.第三是行政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即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市長、副區長。

第四,司法機關。依法選舉的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5.第五,檢察機關。依法選舉的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6.第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機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選舉產生的職位:(1)全國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二)CPPCC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縣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不設秘書長)。

7.七是民主黨派機關。按照民主黨派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委員長)、副主席(副委員長)、秘書長。法律依據:《江蘇省公務員轉崗實施辦法》第壹條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結構,規範公務員轉崗。為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調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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