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人大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職位:(1)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3.第三是行政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即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市長、副區長。
第四,司法機關。依法選舉的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5.第五,檢察機關。依法選舉的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6.第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機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選舉產生的職位:(1)全國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二)CPPCC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縣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不設秘書長)。
7.七是民主黨派機關。按照民主黨派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委員長)、副主席(副委員長)、秘書長。法律依據:《江蘇省公務員轉崗實施辦法》第壹條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結構,規範公務員轉崗。為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調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