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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保全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3.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動用該財物。4、人民法院的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相關產權證照的財產保全措施,並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財產的過戶手續;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5.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6.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當事人有移動、隱匿、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7.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債務人撤回,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存在對第三人的債權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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