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壹般適用於輕微的事情,更多的違反只是壹些規章制度,不會到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的層面。行政處罰是行政權威的體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具有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犯罪行為是根據刑法規定的壹種處罰。這是所有法律環境中最嚴重的規範,而且不可訴。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壹種形式,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公務員法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行政處罰記錄不會消除。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是公安機關辦理的,都要作為案卷保存。以便保存案件材料,供上級核查和歸檔。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找到記錄。為了保證以後被處理人違法甚至再次犯罪的時候,作為他以前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所以行政處罰記錄不會消除。當地公安機關將保存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處罰記錄資料。但記錄不對任何人公開,只有司法機關或律師在辦案時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提供。此外,公安機關不向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服務。
法律依據: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
第七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熱愛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德,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戰鬥。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參加過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或者對武術組織骨幹有危害的;
(二)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有暴力、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犯罪團夥性質或活動的;社會關系的主要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報復的;
(四)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五)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