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
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發出反通知,聲明被刪除的內容不侵犯著作權。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的所有權證明;
(2)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5)關於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的反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的身份、地址和聯系方式;
(2)被刪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3)被刪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4)關於反通知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