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毆打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告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同時,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