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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書下來不服起訴到法院,單位多久能收到通知?

法律主觀性: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這壹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開庭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以下程序:1。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及相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2.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申訴和答辯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案由;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告人的辯護;4.仲裁員將在法庭上以詢問的方式對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進行調查,並詢問對方的最終意見;5.根據當事人意見,當庭進行調解;6.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作出裁定;7.仲裁庭重新開庭並宣布仲裁裁決;8.對於仲裁庭難以作出結論或者需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法律客觀性: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因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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