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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第三版)第三章合同法課後案例分析解答

第三章案例參考答案

1.答:本案中,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應視為有效的經濟合同。作為有效的經濟合同,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合同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履行合同。任何壹方違約,都要承擔合同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相關違約責任。

市文化局是新華書店的上級主管部門,新華書店未經上級部門批準采購電腦是完全錯誤的,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新華書店與華聯公司的合同無效。是法律意識的缺失,是對商業建議的侵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新華書店作為獨立法人企業,因經營需要與華聯貿易公司簽訂電腦購銷合同,屬於正常行使權利。物資采購權是企業經營權的壹部分,其上級主管部門市文化局的介入,無疑是對企業經營權的侵犯,是完全錯誤的。

本案中,新華書店提貨時只支付了5萬元,余款遲遲不還,屬於違約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相關違約責任。法院應支持華聯商社要求新華書店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判決新華書店履行合同,還清所欠余款,並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為違約標的物總金額的15%。

2.答:法院不應該受理這個案子。

破產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應在受理前核對“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破產申請的意見”及相關材料。本案中,第四棉紡廠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虧損嚴重。直接向C區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C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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