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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主要工作。

(壹)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代為處理民事糾紛或者進行民事訴訟。

(二)與當事人簽訂民事訴訟代理協議。(三)負責代表當事人起草訴訟文書。

(四)負責代表當事人收集和整理證據材料。

(五)負責幫助當事人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幫助當事人決定處理意見。

(六)負責就訴訟出具法律意見。

(七)參加法庭審理和調解。

好打官司的律師和不打官司的律師的區別

1,業務方向不同。非訴訟律師,主要業務為公司合規審查、股權結構、公司合並與分立、並購、上市、法律意見書、合同談判等。,是比較商業化的。

而訴訟律師的業務種類繁多,主要分為四類: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他們的業務領域跨度大,高度分化,相互之間很難融合。所以訴訟律師壹般只專註於某壹類業務,很難兼顧兩者,更難拿到全a。

2.主戰場不壹樣。訴訟律師的主戰場是法院,他們的對手不僅包括律師,還包括法官和當事人。訴訟理念和策略的選擇對訴訟結果有著深遠的影響,主要結果是法院的判決或調解。

非訴訟律師則基本不出庭。他們的主戰場在辦公室和會議室,參加各種會議,討論學習,查各種資料,修改各種文件。他們工作的成果就是各種文案、法律意見書、協議。

3.專業要求不同。訴訟律師,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簡單,訴訟中當事人的意見相互矛盾,即興發揮和證據分析能力高,對律師的專業水平、理論基礎、口頭表達能力和現場應對能力要求極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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